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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相约自驾游,出事谁担责?

案情回顾

贾某、郭某、李某、候某、王某是好朋友。2022年1月16日,5人相约由贾某驾车外出旅游。途中,贾某因操作不当碰撞混凝土隔离设施,致使贾某和郭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超速行驶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贾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某住院治疗12天,花费7.9万余元。贾某和郭某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郭某将贾某诉至法院,要求贾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类损失11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搭乘人郭某与驾驶人贾某是朋友关系,无偿搭乘其车辆,属于好意同乘范畴,依据公平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减轻贾某赔偿责任。但贾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之规定,不属于好意同乘中应当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情形。故法院判决,被告贾某赔偿郭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0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提醒

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行驶人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

供稿 | 天山区人民法院  陈磊

编   辑:鲁玉洁

校   对:倪   静

审   核:王   宁

签   发:陈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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